对中韩FTA作狭义FTA解读,按中韩现有双边贸易规模,每年双方大体能各向对方减免330亿人民币的关税,使中韩消费者和各类企业共同受益。
对中韩FTA作广义解读,它的受益对象和受益领域远远超越了双方货物贸易互减关税的传统认知范畴。中韩FTA覆盖17个市场领域,除传统货物贸易之外,现代金融服务合作、跨境电子商务合作、政府采购合作、环境保护合作、服务贸易合作、现代跨境物流合作、旅游合作、医疗合作、教育合作、养老合作、地方合作、开发区合作、相互投资,物联网合作、文化创意合作、影视合作等共16个市场领域的合作,都系前所未闻的重大突破。纵观世界各国业已生效执行的自贸协定,其互相开放市场领域之多,开放范围之广,目前尚没有哪个同类协定可与中韩FTA相提并论。
中外媒体在第一时间对中韩FTA作了多角度解读,尤其是中韩媒体的解读“更为热烈”。不过,笔者在浏览中韩两国媒体的解读后发现,双方媒体的解读大都浅尝一口戛然而止。泛泛而论多,细分之后专业解读少。在中韩FTA所涵盖的16个非传统货物贸易领域的可能合作中,对“现代金融合作”的解读居然被中韩两国媒体所“共同忽略”甚至是“共同遗忘”。
查中韩FTA英文原版之中文版可发现,就两国“现代金融合作”的可操作空间和内容,中韩FTA对其阐述的确只有寥寥数语,但值得中国金融界认真思考的是,在所有排除传统货物贸易和“现代金融合作”的其余15个合作领域中,“现代金融合作”均系决定其余15个合作领域融合程度和深度的关键“催化剂”。换言之,离开了中韩金融合作,其余15个门类的合作就其程度到深度都将是有限的。
在金融界人士的传统思维中,中韩FTA所及的“现代金融合作”,就是中资或韩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金融租赁等企业,互相到对方开设分号实现异国经营。这当然是中韩FTA框架内“现代金融合作”的题中之义,但它却只是合作“皮毛”而非合作“全部”。
何为“全部”?在此举个并非完全建立于假设的例子:假定某韩资企业与中资企业合作,决定在中国境内建立一个跨境物流基地,中资金融机构能否单独或联合韩资金融机构,为该中韩合作项目提供量身定制的、完全个性化的一揽子金融服务?从信贷或银团信贷、信贷担保和再担保、发债担保和再担保、债转股或债权交易等等。甚至由中方金融机构牵头对项目进行诸如会计、审计、知产评估、股权作价等一揽子配套的辅助型“准金融延伸服务”。请问,眼下的中资金融机构,有如此广义又紧扣具体项目的“一对一”服务和相应的服务指南、操作程序和服务模式吗?这既是中资金融机构的潜在赚钱机会,又是眼下中资金融机构的服务缺门或软肋。
行文之此披露一个谈判细节:鉴于韩国经济总量大概是中国的1/7,韩国金融总量只有中国1/8,就互相开放金融服务市场,一直是韩国与中方谈判时的“心病”之一。换言之,一旦中资金融机构在此领域有较大突破也就相应占据了市场先机。
众所周知,创设金融服务新疆域抑或开拓金融服务新领地,若缺失了具体服务对象(需求)难免会纸上谈兵。但围绕中韩FTA搭建金融服务框架之研究,不光“一行三会”当立即启动,各类中资金融机构的研究创部门亦当提前行动。至少,从现在起,从金融监管到潜在金融业务开拓两大层面,监管层与中资金融机构,当着手和着力于以下方面的研究(判):支持中韩FTA合作战略实施的金融政策框架;探索如何利用好中资金融机构的存(增)量资本支持中韩FTA合作的路径框架;探索中韩FTA金融服务尤其是投资便利化与中国金融业开放及国家对外开放体系的对接与、互动与融合的关系。如此,才能打有准备之仗,方能在未来20年间(中韩FTA有效期)令中资金融机构占据中韩金融服务“竞合”的有利市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