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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无法“培养”创业者,但可以“挖掘”创业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02  来源:科技日报  浏览次数:314
核心提示: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的邓建波,在读了八年的本科后,终于能毕业了。他的大学经历,大概比大多数人都来得曲折从大二起,他就踏上了
      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的邓建波,在“读”了八年的本科后,终于能毕业了。他的大学经历,大概比大多数人都来得曲折——从大二起,他就踏上了创业的“孤途”,经历过两次创业失败,后来休学当起了“CEO”。前不久,他获评2016全国百名大学生“创业英雄”。
  最近,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指出,健全休学创业的弹性学制,放宽学生学习年限,允许学生分段完成学业。并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邓建波说,学校已经实行弹性学制,帮他转化了学分。曾经不指望能够拿到毕业证的他,如今毕业在望了。新修订的管理规定,让创业者能“创着业把学位拿了”。不过,专家也指出,每个人有自己的路,要用适合自己的尺子丈量自己。
  支持学生创业是高等学校的法定职责
  “《规定》以规章的形式就高校对大学生就业的管理作了具体规定,使得相关各方的权利的保障和义务的履行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的程序。”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国华说。
  其实,引导、支持和促进大学生创业,原本就是高等学校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而且,对于大学生创业,国家早已出台过相关政策,比如《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等。
  张国华认为,将大学生创新创业纳入学生管理机制,是高等教育法相关条款的应有之义。“大学生创新创业与一般社会人员创新创业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方面它属于教育活动的组成部分,大学对此负有引导、支持、服务和监督的职责,另一方面,它必须与其他教育活动协调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还将学籍管理权利给了学校。因此,大学生除了课余时间创业以外,还可以根据学校规定,以休学方式来做到创业与学业的“兼顾”。
  不过,《规定》只是一个基础性、方向性规定,还需要由各高校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毕竟,从法律上来讲,学校依法享有自主管理的权利;从现实需要来看,创业形态也一直在推陈出新,还要因时、因地制宜。
  创业是个体的觉悟和选择
  大学生的创业,并不全然高大上。初入校园的学生,很多做的是看起来似乎并没有技术含量的“摆摊”“送外卖”等工作。张国华表示,商业项目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有没有发展潜力,就看社会有没有需求。哪怕是跑腿送外卖,发现新的商机和增长点,同样也是创新。
  而且,任何一个项目,都有失败的风险。“大学生创业,只要守住了法律底线,失败是允许的。”张国华认为,就算商业上失败了,从“教育”角度来说,可能仍然是成功的——学生通过创业,提升了其他能力,运用和检验了已学到的知识,探索了新的知识。
  浙大友创执行总裁刘建斌也认为,创业是一种很好的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方式。他感慨,当下中国大学培养出来的学生,大多应试能力强,动手能力差;缺乏冒险精神、创新能力、领导力。他表示,从个人角度来讲,他并不赞成“鼓动”大学生创业。“创业是个体的觉悟和选择,不应成为社会风潮和主流。”
  对此,邓建波也有清醒的认知——“光靠政策,不会培养出一个优秀的创业者。但是,利好的政策或许能把那些潜在的优秀创业者挖掘出来。”2010年他刚创业时,这还是一条鲜有人走的路。辅导员把大学生创业等同于传销,因此他把自家公司的名字起名为“孤途”。
  几年后,从政府、社会到学校,都开始理解他。“理解了我们不是犯傻不读书,而是有更大追求,这个理解比政策更重要。”邓建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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